縣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暨利益衝突迴避專區
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(以下稱本法)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,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,不受本法禁止規範,但: 1.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,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; 2.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,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。